湖南法治报讯(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罗丽芳 刘思园)无证作业导致90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,株洲两人获刑,相关公司担负赔偿责任。
2022年8月8日,宋某锋雇佣贺某祥等人对自己租赁的2号、3号仓库进行改造施工。12日17时,贺某祥与工友施工操作后,发现2、3号仓库之间堆放行李箱处有火光,用灭火器和水管灭火,但未能有效控制火势。火势向周边蔓延,导致整个仓库发生火灾。过火面积4163.51平方米,烧毁了钢结构仓库及内部存放的衣服、鞋子、酒水饮料、婚庆用品等,造成9名业主财产损失共计900余万元。
经查,仓库所在建筑由A公司投资建成后投入使用,建设过程中A公司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设计施工,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。A公司将该建筑移交给B公司管理,B公司将原用于停放环卫车辆的建筑分隔成13个大小不一的仓库,分别租赁给宋某锋等9名业主,用于衣服、鞋子、酒水饮料、婚庆用品等物品存放。
消防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,起火原因为电焊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。宋某锋作为起火仓库的租赁者,雇佣贺某祥等人改造施工,未主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。贺某祥作为电焊作业操作者,无证违规操作电焊焊接柱子及横梁,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作业,导致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仓库内存放的行李箱等可燃物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。
此外,火灾蔓延失控的原因还有:A公司建设该场所时未按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,B公司接手管理并改为仓库对外租赁后,也未按要求设置,导致火灾初期阶段便无法扑救。B公司未对已租赁的仓库动火动焊作业进行有效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,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力。
芦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宋某锋、贺某祥擅自对仓库进行焊接改造,引发仓库火灾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,构成失火罪。综合考虑两人有自首情节,且自愿认罪认罚,遂判决被告人宋某锋犯失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个月;被告人贺某祥犯失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。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此外,仓库其他8名业主对宋某锋、贺某祥、A公司、B公司等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赔偿财产损失。法院最终判决,由被告宋某锋、贺某祥各承担40%和30%责任;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担30%责任,且为连带责任。
责编:刘惠明
一审:曾金春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来源:湖南法治报